名字作为人的第二载体,伴随人的一生,在社会交往中起着区分个体、定位个体及互换信息的作用,是个人与社会发生联系的纽带。名字在自身的历史演化及使用中,已负载了众多的社会意识及属性。
名字是人际间彼此区别的标志,一个人名只能代表一个人。否则的话,人名就丧失了它的专指意义,其实际作用就要大为减弱。如提起“花木兰”这个名字,大家都知道是指古代一位替父从军、为国杀敌的女英雄。
提到“雷锋”,就会联想到他是助人为乐的好青年、大家学习的好榜样,而不会想另外的人,这里的“花木兰”、“雷锋”都有明显的专指意义,一旦遇到与这种专指意义相悖的情况,则必须对有关人名加以调整,以适应这种人名属性,如在第七届全国大人大代表资格审定期间,发现有同姓名的情况,即浙江代表名单中有两位“张玉兰”,河南代表中有两位“赵福林”。
这种人名相同的情况是有悖于人名的专指性的,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区分,因此,有关人员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误会,就在4位代表名前分别蛔各自所在的地名,成为“湖州张玉兰”、“瑞安张玉兰”和“安阳赵福林”、“焦作赵福林”。这种做法的本身,实际上也是对这些有悖于人名专指性的名字所作的调整。
当然,有些本是专指的名字有时因为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专指作用,但有时也会在失去一种专指作用时而转化为另一种专指,这类的例子也是非常多的。如明清时期,“梅香”的人特别多,于是“梅香”也就成了丫环的代名词,随着这种由一个“梅香”而向众多的丫环代名词的转换,“梅香”一名也完成了由一种专指而向另一种专指的过渡,这正体现了人名和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