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企业名称的这一标志作用主要是通过字号体现。
无论在何种情况,任何一个企业名称都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区划名称完全一致,但只要字号不同,祖传公众就不会将两者误认。企业名称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主要指字号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个知名企业名称,往往有一个好的字号,这一字号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名称字号的标志价值,更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驰名字号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为社会共知的企业字号。一个驰名的字号,是企业多年经营的结晶,标志着企业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内的成就。字号驰名本身同一个企业字号的驰名度,也说明了企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潜在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甚至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增加保护驰名字号的条款,规定经认定的驰名字号在一省或全国范围内不许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下,这一做法将有得于保护驰名企事业的名称权。待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及时制定驰名字号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个国驰名字号和省驰名字号予以认定。
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得。一个新奇好记、响亮上口的企业名称,可以使企业在消费者中产生耳目一新、生动深刻的第一印象。
此外,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但由于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在实际生活中公众往往无法区分使用地名作字号和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别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以非所在地地名作字号,易引起企业名称的第一名现象。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使用名同时是一个行政区划的地名时,应征询该地名相应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并进行名称检索。
企业所起字号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
企业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这一要求是与企业名称的保护原则相联系的。如一个企业用行业字词作字号,则无法区分在一个具体的企业名称中哪些字词是字号,哪些字词是字号,哪些字词是行业或经营特点,致使公众对企业的业务范围发生误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对这一要求的掌握,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如申请叫"航天工业公司",则"航天"不能认定为字号,因为公众一般理解会将"航天工业"理解为一个具体的行业,而其名称中行业字词"工业"表示的企业业务范围,却可能并不包括有关的航天工业。项目申请叫"航天房地产公司"则可以认定"航天"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为不存在"航天房地产"行业同这一名称中的行业字词是"房地产",公众可能产生误解。
对一些词义较明确,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特别是与行为字词边在一起使用可能会引起使用歧义的字词做字号,应从严掌握,在核定名称是需特别慎重。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外商投资企业 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这一规定实质上是一种限制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进程,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由单一所有制逐步转变为单一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并存,申请使用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的要求越来越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不再就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问题单独做出规定。但是由于企业法人的和自然人同为民事主体,企业法人的名称亦不能侵犯自然人的名称权,因而企业在申请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时,应提交该投资人签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做字号的书面材料。申请使用非投资人的自然人姓名做字号的,亦应提交该自然人签署的同意使用其姓名作字号的书面材料。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它充斥着街头巷尾和种社会传播媒介,公司起名折射出企业投资人的文化层次和志趣倾向.